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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工業投資和技術改造專項獎勵資金管理辦法及獎補認定條件標準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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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工業投資和技術改造專項補助資金 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依據《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促進企業技術改造若干 支持政策的通知》(武政規〔2021〕14號),為規范財政專項資 金管理,貫徹落實支持企業產業化投資和技術改造的專項補助政 策,推動企業轉型升級,促進企業高質量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補助資金管理遵循公正公平、規范合法、權責 明晰、有效監督的原則,發揮區級經信部門貼近基層、熟悉企業、 了解情況的優勢,由各區經信部門負責政策落實,實施先建設后 補助。
第三條 資金的支持對象應符合國家及省、市產業政策和工 業企業技術改造投資指導目錄清單,具體包括兩類項目: 一是納 入我市工業投資統計的產業化投資和技術改造項目,建設期內
(最長不超過兩年)生產性設備投資達到2000萬元及以上;二 是納入我市工業技改投資統計且經智能化改造咨詢診斷平臺評 估列入《武漢市工業智能化改造項目計劃》的智能化改造項目,
建設期內(最長不超過兩年)生產性設備投資達到500萬元及以 上。兩類項目申報當年已主體完工。
第四條 項目申報單位原則上應是我市范圍內依法登記注 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對本市納稅的非獨立法人企業,其投資 項目落戶武漢市域范圍內且上一年度產值過百億元的重點企業 也可納入支持范圍)、財務管理規范、合法經營的工業企業,近 兩年未發生重大安全、環保、質量事故,企業法人未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第五條 項目的補助標準如下:
(一)對符合申報條件的產業化投資和技術改造項目,依據 專項審計報告明確的項目建設有效期(不超過兩年)內實際完成 的生產性設備購置與改造投資的8%,給予最高不超過800萬元 專項資金支持。
(二)對符合申報條件的智能化改造項目,依據專項審計報 告明確的項目建設有效期(不超過兩年)內實際完成的生產性設 備投資及研發投入總額的8%(其中研發投入不超過設備投資的 20%),給予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的專項資金支持。
(三)對采購武漢市工業智能化裝備推廣應用指導目錄中的 產品實施智能化改造并符合我市智能化改造補貼標準的項目,相 關產品補貼比例由8%提高至30%,單個企業支持金額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四)企業實施的多個技改項目可歸并后集中申報,但每個 年度內單一企業最高獲得的補助資金額度不超過1000萬元。
第六條 實行企業投資項目主體完工后即可申報,即報即 審,由各區經信部門負責組織申報、受理、審核,通過委托第三 方審計或組織專家評審等方式確定補助項目,編制資金支持計劃 并會同區級財政部門定期兌現。
第七條 專項補助資金市、區各承擔50%,采取市區兩級支 持相結合,各區經信部門會同區財政部門,按照財政資金預算編 制的相關規定編制專項資金預算,并做好預算的執行管理和績效 評價工作。補助資金由區級先行全額支付,市級承擔部分通過財政轉移支付方式下達各區。
第八條 市經信局負責編制更新全市工業企業技術改造投 資指導目錄清單和工業智能化裝備推廣應用指導目錄,負責對專 項補助政策的落實情況和市級專項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加強督 促檢查。如發現違規操作,及時糾正;涉嫌違法的,依法提請追 究相關單位及人員法律責任。
第九條 已獲得省級同類財政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再重 復支持。招商協議執行期內的投資項目,依據招商協議落實投資 政策,不再重復支持。
第十條 各區經信部門負責對企業專項項目購置的生產性 設備跟蹤抽查。獲得專項支持的生產性設備在補助資金到位后兩 年內不得出讓、轉移。獲得專項資金支持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 相關規定進行財務會計處理,并??钣糜谄髽I生產經營與發展, 不得用于企業分紅、發放福利、改善辦公條件、購置交通工具等 支出,并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和審計監督。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經信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之后施行,有效期5年。原武漢市工業投資和技術改造專項資金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2019年)即行廢止。
武漢市工業投資和技術改造專項獎勵資金 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依據《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促進企業技術改造若干 支持政策的通知》(武政規〔2021]14號)和《武漢市推進5G+ 工業互聯網發展打造未來工廠行動計劃(2021-2023年)》(武 政辦〔2021〕115號),為規范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落實獎勵類 資金對企業加大技術改造的鼓勵支持,實現制造業高質量發展,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獎勵資金遵循"公正公平、科學規范、便捷高效、 注重實績"的原則,由市區經信部門按照職責分別組織實施和管 理。市經信局負責根據政策的相關規定,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編制專項資金預算,明確資金申報、審核、評審、績效管理等方 面的具體要求,下達年度申報工作通知、專項資金安排意見,組 織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等。各區經信部門負責按照通知要求組織項 目申報、核查、推薦上報和項目跟蹤管理等工作。
第三條 資金的支持范圍或對象: 一是國家、省級示范獎勵 的市級配套,具體包括獲批國家制造業單項冠軍示范企業、單項 冠軍產品,國家、省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首次獲批或者復 核獲批國家智能制造、新一代信息技術與制造業融合、工業互聯 網、制造業"雙創"、綠色工廠等國家試點示范的企業或者項目, 獲得省級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支持的投資項目,營業收入 首次上臺階企業。二是武漢市示范獎勵項目(企業),具體包括 市級智能化改造示范項目、市級標桿智能工廠(市級標桿鏈主工廠)、全球燈塔工廠和工業智能化改造咨詢診斷平臺企業。
第四條 項目(企業)的獎勵標準如下:
(一)對實施技術改造后獲批國家制造業單項冠軍示范企 業、單項冠軍產品,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 首次獲批或者復核獲批國家智能制造、新一代信息技術與制造業 融合、工業互聯網、制造業"雙創"、綠色工廠等國家試點示范的 項目(企業),分別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獲批國家、省 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一次性獎 勵。
(二)對獲得省級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支持或者融資 支持的投資項目(技改類),按照省級支持資金額度的20%予以 獎勵。
(三)對實施技術改造后年營業收入首次突破1000億元、 500億元、100億元、50億元的工業企業,獲得省級獎勵資金的, 市級按照1: 1比例給予配套支持。
(四)對認定為全球燈塔工廠的企業,給予1000萬元一次 性獎勵。對認定為市級標桿智能(鏈主)工廠的企業,給予500 萬元一次性獎勵。對認定為市級智能化改造的示范項目,給予企 業一次性獎勵200萬元。
(五)按年度對工業智能化改造咨詢診斷平臺機構服務進行 綜合考核,考核年度內每個機構獎勵資金不超過300萬元。
第五條 對獲得國家、省級示范或獎勵的項目(企業),在 取得國家或者省級批復后,按照"免申即享"原則落實獎勵資金, 各區經信部門核實批復文件后集中申報,不再要求企業提交資金申請報告。對武漢市示范獎勵的項目(企業),按照市經信局制 定的實施細則進行評審認定,依據獎勵標準給予獎勵。
第六條 對市級智能化改造示范項目、市級標桿(鏈主)智 能工廠和全球燈塔工廠等武漢市工業智能化改造示范類項目,由 市經信局下發申報通知,各區經信部門按照申報通知的要求和實 施細則的規定組織企業提供資金申報資料,并開展資格審查和項 目真實性核查,按規定時間集中行文上報。市經信局按照實施細 則規定組織專家或第三方機構對項目(企業)開展評審認定,按 程序要求報批并向社會公示,公示結果及時反饋各區經信部門。
第七條 各區經信部門根據市經信局通知要求,依獲得國 家、省級示范的項目(企業)批復、市級工業智能化改造示范類 項目(企業)評審結果,以及市級工業智能化改造咨詢診斷平臺 考核結果,按照支持標準編制年度獎勵資金支持方案,并正式行 文上報市經信局。
第八條 市經信局依據各區年度獎勵資金支持方案,按照相 關程序審核后將資金下達至各區,由各區負責將資金及時撥付至 具體企業。
第九條 獲得專項資金支持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 進行財務會計處理,嚴格按照專項資金管理規定使用,不得用于 企業分紅、發放福利、改善辦公條件、購置交通工具等支出,并 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和審計監督。
第十條 市經信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 機構對獎勵資金投入使用、管理情況、使用效果等進行績效評價。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經信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之后施行,有效期5 年。原武漢市工業智能化改造示范項目獎勵暫行辦法(2019年) 即行廢止。其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武漢市工業智能化改造示范類項目 獎勵資金實施細則
第一條 依據《武漢市工業投資和技術改造專項獎勵資金管 理暫行辦法》,為做好武漢市工業智能化改造示范類項目(企業) 評定工作,發揮示范項目的引領和推廣作用,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武漢市工業智能化改造示范類項目(企業)包括市 級工業智能化改造示范項目(市級示范智能工廠)、市級標桿智 能工廠(市級標桿鏈主工廠)和全球燈塔工廠,其評選認定由市 經信局會同各區經信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條 武漢市工業智能化改造示范類項目(企業)的申報 單位原則上應是我市范圍內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對本市納稅的非獨立法人企業,其投資項目落戶武漢市域范圍 內且上一年度產值過百億元的重點企業也可申報)、運營和財務 狀況良好、誠信合法經營的工業企業,近兩年未發生重大安全、 環保、質量事故。項目應符合武漢市工業技術改造指導目錄清單, 納入我市工業技改投資統計。
第四條 武漢市工業智能化改造示范類項目(企業)必須具 有一定投資規模,原則上市級工業智能化改造示范項目(市級示 范智能工廠)、市級標桿智能工廠(市級標桿鏈主工廠)和全球 燈塔工廠近兩年的總投資額(生產性設備購置與改造投資以及項 目相關的研發投入合計)應分別不低于1000萬元、5000萬元和 1億元,申報時項目已完工投產并取得實效。
第五條 申報企業需提供的資料: (一)項目申報表;(二) 申請報告,包括企業實施智能化改造前的情況分析、企業智能制造建設(改建)的目的與預期目標、智能制造建設(改建)的主 要內容、前后效益對比分析、行業示范意義等內容;(三)符合 相應項目認定標準的證明材料;(四)主要設備、工藝投資清單;
(五)企業對申請報告和所附材料真實性的承諾書;(六)其他 需要提供的材料。申報材料具體事項要求以當年申報通知為準。
第六條 項目申報遵循企業自愿申請,分級負責,堅持公開、 公平、公正,同一年度每單位只能申報三類獎勵中的一個。
第七條 各區經信部門負責按照通知要求組織企業申報、核 查、推薦上報和項目跟蹤管理等工作,對申報企業的資格條件、 項目合規性、納統情況進行審核并出具意見,正式行文上報市經 信局。
第八條 市經信局組織專家評審或委托第三方機構評審,采 取現場核驗和集中評審相結合方式開展審核評定,并給出綜合評 定意見。
第九條 根據專家或第三方機構的評審結果確定示范項目 (企業)名單,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十條 本細則由市經信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30日之后施行,有效期5 年。原武漢市工業智能化改造示范項目獎勵暫行辦法(2019年) 即行廢止。